顺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可获高达10万元补贴

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7月16日,从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孵化基地运营时间要1年以上

“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坐落于顺德区范围内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的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初创企业,是指在顺德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引和实践性经营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综合公共服务,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府服务代理功能,加强宣传引导。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办法”规定,对具备以上所列主要功能,并同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创业载体,可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

在园区内设的专门用于创业孵化服务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户以上,创业实体入驻率不少于60%,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最高一次性可获百万元补贴

“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同一地址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得因经营主体的变更等条件而重复申领奖补。

自2019年起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顺德区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同一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及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按其获得的最高级别的标准发放补贴,但应扣除已获得补贴的资金。

来源:珠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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